央廣網北京7月28日消息(記者張旭)近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發(fā)布了《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深圳市為促進二手車交易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提高二手車流轉效率,方便市民車輛更新,向二手車經銷商配置交易周轉指標。

資料圖(來源 CFP)

周轉指標的配置

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經市商務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調控中心核實,同時滿足具備定點存放周轉二手車條件,且存放能力與周轉指標申請量匹配;建立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周轉二手小汽車定點存放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條件的二手車經銷商,可以向調控中心申請配置周轉指標額度。周轉指標額度配置周期為一年。

調控中心以二手車經銷商上一年度二手車交易量為基準配置周轉指標額度,最高不超過基準的10%。首次配置以2019年度的二手小汽車交易量為基準。調控中心可會同商務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等情況,對周轉指標額度的數量和配置周期進行調整。

周轉指標的使用與管理

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二手車經銷商與原車輛所有人簽訂購車協(xié)議完成小汽車收購,通過二手車周轉指標申請系統(tǒng)上傳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等相關牌證、購車協(xié)議及原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申請使用周轉指標。所購車輛符合辦法規(guī)定,且二手車經銷商尚有未使用的周轉指標額度時,由調控中心發(fā)放周轉指標。

二手車經銷商與原車輛所有人簽訂購車協(xié)議時,要明確約定車輛在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方面的責任。車輛申請周轉指標之前,須消除交通違法記錄,處理完畢交通事故。

周轉二手小汽車的管理

周轉二手小汽車應在固定經營場所內靜態(tài)存放并接受管理。周轉二手小汽車除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辦理轉移登記、銷售試駕、維修需要外,其他情形不得上路行駛。周轉二手小汽車需上路行駛的,由車輛所屬的二手車經銷商向商務、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明確上路行駛的時間與區(qū)域范圍,原則上連續(xù)上路行駛時間不超過24小時。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駛離所在固定經營場所。

深圳市商務部門負責建立周轉二手小汽車出入固定經營場所登記制度,定期對周轉二手小汽車定點存放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不按規(guī)定要求定點存放或者違規(guī)上路行駛的行為,并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通報調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