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修訂印發(fā)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實施辦法
2016-12-15 10:53: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2月15日消息(記者馬闖)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印發(fā)了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guī)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共7個部分26條,對檢察機關落實八項規(guī)定提出具體要求。
《實施辦法》對最高檢領導的調研情況做出要求,指出要完善最高檢領導聯系基層的制度,每位領導同志全年到基層調研指導時間不少于30天;要堅持輕車簡從,最高檢領導在縣級檢察院調研時,省級檢察院、分州市檢察院只安排1位負責同志陪同,簡化接待工作,不安排宴請,安排集體乘車。
在精簡會議方面,《實施辦法》要求,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要改進新聞報道工作,進一步壓縮報道的字數和篇幅;要加強外事出訪及相關會議管理,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和年度出訪人員總量。
在公共用車方面,《實施辦法》要求,不準超標準配備車輛、超規(guī)格乘坐交通工具,嚴格執(zhí)行公務接待標準,杜絕超標準接待情況。
《實施辦法》強調,嚴禁違反規(guī)定辦案,進一步加強內部監(jiān)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過程中發(fā)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切實規(guī)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嚴格涉案財物管理,嚴格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嚴格警車管理使用,不準超編配備警車,非執(zhí)行緊急公務不得使用警車,嚴禁警車私用。
《實施辦法》還強調,要嚴格執(zhí)行廉潔自律規(guī)定,嚴格以案謀私,不準借辦案插手經濟糾紛,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要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機制,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人民檢察院離職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編輯:楊璇鑠
關鍵詞: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八項規(guī)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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