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12日發(fā)布《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guī)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當發(fā)現簽約網絡表演者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guī)內容時,應要求其停止網絡表演活動。
文旅部12日發(fā)布《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guī)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當發(fā)現簽約網絡表演者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guī)內容時,應要求其停止網絡表演活動。
文旅部規(guī)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