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和家庭教育服務機構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同時,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明確為“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在家庭教育概念上,草案二審稿作出進一步明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yǎng)、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yè)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yōu)惠。(光明日報記者 李睿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