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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保險次日零時生效說不 自定規(guī)則被判無效
2013-10-09 15:05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我要評論
■本報記者 徐文智
新買的汽車在駕駛當日就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約定“次日零時生效”為由,拒絕賠償。目前,很多保險公司在合同中都約定“次日零時生效”,意味著當新車購買了保險后,從4S經(jīng)銷店駛出那一刻起,直至次日零時這一段時間,是令人揪心的脫!罢婵諘r段”。不過,這個保險行業(yè)的慣例日前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打破。該院判定“次日零時生效”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無效合同條款。
投保當日出車禍遭拒賠
2011年11月14日,陜西通匯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匯公司)發(fā)送10輛重型裝載自卸車從西安至新疆霍爾果斯。當日下午4時17分,通匯公司在太平洋保險公司為10輛車購買了保險,每輛車交保險費214.58元,共計支付保險費2145.8元。當日,保險公司未出具保單,只給了一張卡,卡上保險期間為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25日。
當晚7時20分許,通匯公司司機李某駕駛一重型裝載自卸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警方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通匯公司立即向太平洋保險公司報險。
2011年11月16日,太平洋保險公司出具了該車的保險合同。通匯公司先行向受害人家屬支付各項賠償金36萬元。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事故未發(fā)生在雙方約定的保險期內為由,不同意理賠。雙方調解未果,通匯公司遂訴至法院。
自定規(guī)則被判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通匯公司繳納保險費,雙方保險合同關系自繳納保費起即成立,太平洋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雖未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范圍內,但太平洋保險公司并未就合同生效起止時間盡到相關的提示義務!按稳樟銜r生效”的條款排除了通匯公司自交納保費到起保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應為無效條款。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通匯公司支付賠償金12萬元,在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向通匯公司支付賠償金20萬元,并承相關擔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西安市中院。
西安市中院審理認為,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收取保險費享受保險合同權利的同時,保險期間責任開始,也應當依約履行義務,承擔保險責任。太平洋保險公司將保險期間約定為交納保險費后的2011年11月15日零時起生效,明顯免除了太平洋保險公司在通匯公司交納保險費后至保險合同生效前這段時間的保險責任,違反了《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該約定對通匯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因此,西安市中院維持一審原判。
保障公正公平
通匯公司的代理律師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蘇告訴記者,實踐當中,很多保險公司往往將合同成立時間與保險責任生效時間割裂開,混淆兩者的概念!按稳樟銜r生效”的條款就是保險公司為了規(guī)避風險,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項規(guī)定。依據(jù)《民法通則》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合同成立時間與保險責任生效時間兩者應該是統(tǒng)一的,除非雙方有特別的書面約定。
記者了解到,中國保監(jiān)會在2009年3月曾經(jīng)專門下發(fā)文件,要求各家保險公司將保險合同中的“次日零時生效”改為“即時生效”,但是由于各自利益原因,各家保險公司并未執(zhí)行保險監(jiān)管機構的這一規(guī)定。王蘇認為,保監(jiān)會應當發(fā)揮政府監(jiān)管部門的事前監(jiān)督職責,推動各家保險公司將保險合同中的這一無效條款盡快消除。
王蘇指出,此案件的判決結果對于廣大機動車保險的投保人而言,意味著能夠真正享受到我國保險法律關系中給予投保人的公正公平保障,而不是說投保人履行了義務卻不能及時享受應有的權利。同時,對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廣大消費者也應當堅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編輯: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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