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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11月1日消息 將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規(guī)定,設立長城保護標志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根據條例,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志。長城保護標志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名稱、修筑年代、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
條例還規(guī)定,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長城檔案,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長城檔案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的長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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