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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釋法:旅行社仍可有條件安排購物項目
2013-09-11 15:49 來源:京華時報我要評論
今年10月1日,新頒布的《旅游法》將正式實施。昨天,國家旅游局針對相關(guān)法律熱點作出官方解讀。其中,針對備受關(guān)注的旅行社禁安排制定購物和自費項目問題,國家旅游局表示,并非禁止游客購物,旅行社可通過合理安排行程,并在符合不欺騙游客、無非法獲利、獲得游客許可等情況下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
熱點1
安排購物須游客知情
疑問:《旅游法》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另付費項目,這是否意味著旅游團不安排消費者也不能自主購物?
國家旅游局:該條款旨在規(guī)范旅行社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并非禁止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旅行社可選擇旅游地面向當?shù)厣鐣姺⻊盏纳虡I(yè)區(qū),合理、正當安排行程,滿足游客的購物需求。
若旅行社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付費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必須與游客協(xié)商一致或是應游客要求;必須充分滿足游客知情權(quán),包括具體項目名稱、地點、時長、商品或項目的主要內(nèi)容,以及相關(guān)價格等情況,應向旅游者作出真實、準確、詳細的說明;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guān)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對這部分旅游者的活動作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將旅游者是否同意相關(guān)安排作為簽約條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簽訂合同或者增加團費,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減少團費。
熱點2
境外社報團不受保護
疑問:目前,一些旅行社對由境內(nèi)旅行社組織、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動,是否適用《旅游法》有不同看法,認為境外地接社安排購物活動,境內(nèi)組團社無法控制。
國家旅游局:與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組團社簽訂的,行程是由組團社事先設計或確認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組團社來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為應當受組團社的控制,后果應由組團社承擔。不要輕易在境外報名參加當?shù)芈眯猩缃M織的旅游。原則上不受中國《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
編輯: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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