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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男子攜摔炮上公交引發(fā)爆炸 后門及車窗玻璃震碎
2014-08-04 12:08:00 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wǎng)廣州8月4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陳云飛 劉敏玲)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對非法攜帶爆炸物搭乘公共汽車引發(fā)爆炸的被告人張某建(男,26歲,籍貫湖南)提起公訴。2014年7月15日,張某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3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張某建攜帶一個自制“摔炮”從本市寮步鎮(zhèn)搭乘公共汽車到黃江鎮(zhèn)。當車輛到達黃江鎮(zhèn)黃江廣場站臺時,張某建起身下車,使原本放在其腿部的“摔炮”掉落汽車地面,隨即引發(fā)爆炸。爆炸致公共汽車后門及車窗玻璃震碎。經(jīng)鑒定,在公共汽車上提取的爆炸煙塵、鋼珠、白色紙屑中均檢驗出火藥成分。
張某建辯解其從小接觸“摔炮”,但不知攜帶上車會觸及刑法!兜缆方煌ò踩ā访鞔_規(guī)定,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物搭乘交通工具,《國家危險品名錄》列明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此外,生活中常見的酒精、油漆、發(fā)膠、噴霧劑等物品都屬于危險物品。市民違反相關規(guī)定將危險品攜帶上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將被處以行政處罰;當攜帶的危險品超過一定數(shù)量或者危險品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者燃燒,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應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檢察官提醒,市民應提高對危險品的辨別能力,增強法律意識,拒絕把“危險”帶上車。
編輯: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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