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銀川9月9日消息(記者徐升)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寧夏高院聯合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公安廳近日印發(fā)《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依法準確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提供指引。

  此前,寧夏高院在前期調研、審理相關重大非法集資案件中發(fā)現,寧夏各級公檢法機關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識不一,影響對非法集資刑事犯罪的精準打擊。為此,寧夏高院先后前往全區(qū)各中級法院及部分基層法院調研,形成《寧夏涉眾型經濟犯罪情況分析及對策建議——以2014年以來寧夏法院審理的涉眾型經濟犯罪為視角》的調研報告,在此基礎上,經過多方征求意見,聯合自治區(qū)檢察院、公安廳共同制定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確保該類案件辦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意見》圍繞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單位犯罪的處理、自首認定、犯罪數額的認定、集資參與人的訴訟地位及權利保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違法所得的追繳及退賠問題等9個方面作出50條具體規(guī)定,要求在辦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應突出對組織、領導、指揮者以及其他發(fā)揮較大作用的管理人員、骨干人員的重點打擊,要嚴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得因信訪維穩(wěn)壓力或其他原因人為降低入罪標準,不能僅以行為人非法集資數額多少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防止擴大打擊面。

  《意見》明確公安機關立案后,要特別注重對集資款的來源、用途和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退賠能力的調查取證。在此基礎上及時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全面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未經審核不得移送起訴。此外,還對集資參與人的訴訟地位及權利保障、涉案資產的先行處置等作出了可操作性強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