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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新出臺的廉租房保障體系建設政策,內蒙古要求各地必須將廉租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能低于10%。同時,各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后,所剩余額也應全部用于廉租房保障體系建設。
此外,內蒙古還規(guī)定凡是政府有關部門對外出租廉租房獲得的收入,必須專項用于廉租房的日常維修和管理。自治區(qū)級財政在加大廉租房建設投入的同時,還將安排廉租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對財政困難、土地出讓凈收益少、住房公積金繳存規(guī)模小的旗、縣予以補貼和支持。
目前,內蒙古各地已根據(jù)廉租房保障工作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2007年年底之前將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為進一步擴大廉租房保障體系提供基礎依據(jù)。(任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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