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消息(記者孫海華)對民辦幼兒園收費,能否啟動成本調查?如何啟動成本調查?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西安市規(guī)范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民辦幼兒園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在本行政管轄區(qū)域內過高,調整收費標準幅度過大、增長過快,家長聯(lián)名提出書面申請的,價格主管部門可啟動成本調查。
“入園難、入園貴”一直是家長關心的問題。2015年,陜西省物價、教育、財政三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陜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其中規(guī)定價格主管部門可對民辦幼兒園確定的保教費標準進行成本調查,并通過向社會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和召開幼兒家長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引導幼兒園合理確定保教費標準。
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卻出現(xiàn)了掌握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權限的各區(qū)縣對如何啟動調查程序,以及調查的標準、辦法不一的情況。
為解決這一問題,今年10月,西安市物價局、西安市教育局聯(lián)合出臺《辦法》,對民辦幼兒園的成本調查工作進行了細化、規(guī)范。《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規(guī)定,西安市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幼兒園根據(jù)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民辦幼兒園在制定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時,應于當年6月底前按要求填報“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抄送表”,同時要提供成本變化情況及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資料,抄送所在區(qū)縣的價格、教育部門。民辦幼兒園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應于每年9月新學期起執(zhí)行,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民辦幼兒園制定調整收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可啟動成本調查: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在本行政管轄區(qū)域內過高的;調整收費標準幅度過大、增長過快的;家長對調整收費標準意見大、且聯(lián)名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成本調查的;對調整收費標準社會反應強烈、被媒體曝光的;其他需要進行成本調查的情況。
為規(guī)范民辦幼兒園收費行為,《辦法》還規(guī)定,民辦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陜西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伙食費不得營利,按保本原則核定;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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