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溫州將自2018年11月15日起規(guī)范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重點支持職工及配偶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家庭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非繳存地、非戶籍地購房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除已獲得當?shù)刈》抗e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對異地購房提取和異地還貸提取,需提供職工或配偶在購房地的繳存證明或戶籍證明,取消原“須提供職工或配偶及直系親屬在當?shù)氐膽艏C明或近一年以上在當?shù)氐募{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規(guī)定。
本市戶籍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的封存。
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暫停執(zhí)行“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五年”和“職工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的“五年”和“兩年”的情形規(guī)定。
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等申請?zhí)崛∽》抗e金的,要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要在個人公積金賬戶記載其失信記錄,實施失信信息監(jiān)管,五年內不得核準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申請;個人賬戶轉移時,其失信信息一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住房公積金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lián)合懲戒。
《平“語”近人——習近平總書記用典》第十一集:咬定青山不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