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入職當年即可休年假
本報訊(記者 袁京)昨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社會保險繳納、解除勞動合同等,特別明確了兩個常見的用工誤區(qū)——休年休假,新入職不是門檻,累計工作年限才是“門檻”;“三期”女職工受保護,但并非“開不得”,用人單位不必“談孕色變”。
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處有關負責人介紹,2016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受理8.1萬件案件,其中經(jīng)過調解結案的有3.5萬件,再加上終裁不上訴的,總共有超過一半的案件在仲裁階段徹底結案。
今年,截至6月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已受理3.8萬件案件,同比下降10%,調解成功率占總量的52%!半m小步‘下跌’,但勞動爭議類案件量仍處于高位!痹撠撠熑苏f。此外,各級各類調解組織調解案件14517件,調解成功案件7364件。
據(jù)介紹,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社保折現(xiàn)無效,解除經(jīng)濟補償不能少;符合休假條件,新入職當年即可休年休假;未約定競業(yè)限制補償,勞動者履約單位仍需支付;“三期”女職工受保護,但仍需遵守單位規(guī)章制度;勞動者非“背鍋俠”,規(guī)章制度須合法合理;合法合理調整崗位,勞動者有義務接受安排;誠信義務須遵守,試用期解除略寬松;服務期協(xié)議勿濫用,專項培訓有要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yè)道德,用人單位可行使解除權;外國人就業(yè)須審核,就業(yè)許可范圍不可越。十大案例具體情況可詳見市人力社保局網(wǎng)站。
用工誤區(qū)
新入職≠沒有年休假
“從審理的仲裁案件看,新入職員工的年休假問題存在很大誤區(qū)。”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代愛軍說。
很多用人單位將員工休年休假的條件設定為必須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年。實際上,按照有關規(guī)定,只要勞動者在新入職之前已經(jīng)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單位享有當年度的帶薪年休假,而無需是在新單位再次工作滿12個月后才能享有,新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限制或剝奪勞動者的休假權利。簡單的說,新入職非休假障礙,想休假需要滿足的條件是,歷史上是否有曾經(jīng)連續(xù)工作滿一年的經(jīng)歷(包括其他單位)。具體休假天數(shù)由工作年限確定。
對于剛走入職場的大學生來說,工作一年后即可享受年休假。舉例來說,如2016年7月入職,連續(xù)工作一年后,在2017年7月以后即可享有本年度的5天帶薪休假。
“三期”女職工≠“開不得”
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一些單位中處于孕、產、哺乳期的女職工增加了不少!艾F(xiàn)實中,確實有部分女職工因孕而‘有恃無恐’,如不請假、不到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一些用人單位也因不知該對其如何管理而‘談孕色變’!贝鷲圮娊榻B,對“三期”女職工的職業(yè)保護,很多用人單位也存在很大誤區(qū)。實際上,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對“三期”女職工同樣適用。
我國法律對“三期”女職工保護有特別規(guī)定,但“三期”女職工的保護是有條件的,并非無原則。實質上,法律規(guī)定是指用人單位不得單純以女職工“三期”為由降低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并不能理解為“三期”女職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叭凇迸毠と缬袊乐剡`紀、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用人單位仍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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