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22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也稱不實陳述,是最常見的侵害中小股民權益的違法行為,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guī)定,在證券發(fā)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fā)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實踐中,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時等并不鮮見,針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民事索賠也日漸增多。

李佳 攝
上市公司構成虛假陳述,符合條件的受損股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股民訴京天利公司、原董事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上市公司被證監(jiān)會認定為虛假陳述,受到行政處罰之后,在什么條件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成為各界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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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現(xiàn)在開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陳某訴被告北京無線天利移動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錢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F(xiàn)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吳在存擔任審判長,與法官常潔、董偉、人民陪審員祁淑玉、艾紅波、白淑香、陳福起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017年8月21日上午9點半,北京一中院適用“3+4”大合議庭模式開庭審理陳先生訴京天利及原董事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由院長吳在存擔任審判長,一方面是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探索,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重視。
京天利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2014年9月23日,對外發(fā)布了《招股說明書》,同年10月9日,該公司股票在深交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2015年5月18日,價值線微信公眾號刊發(fā)了名為《“揭開妖股面紗”系列報道:京天利驚天騙局?》文章,主要就京天利公司的業(yè)績、其與上海公司之間的關系及其之間是否存在同業(yè)競爭等問題進行了報道,隨后多家媒體對上述內容進行了轉載。同年5月20日及21日,京天利連發(fā)兩次公告,對媒體報道進行澄清。原告在起訴書中提到:“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發(fā)布《關于收到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書及復牌公告》,承認受到證監(jiān)會稽查總隊的立案調查,遭調查的原因是公司關聯(lián)交易及相關事項未披露。該消息導致京天利股票23日當天跌停,并造成連續(xù)12個跌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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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發(fā)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被告的違法行為是京天利在上市時未按規(guī)定披露關聯(lián)交易;在收購上海某公司股權時未履行關聯(lián)交易程序,原董事長錢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會會議及議案中,未告知其他股東、監(jiān)事其與上海公司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未告知董事會、監(jiān)事會本次交易構成關聯(lián)交易,因此證監(jiān)會做出行政處罰!
原告陳先生認為,京天利公司歷次公告均承諾其發(fā)布的信息真實、完整,他作為證券投資者,基于對公告的信任于2015年6月3日以每股240多元的價格購買了1300股京天利的股票,但由于京天利受到證監(jiān)會查處,連續(xù)跌停,6月30日他將1300股股票全部賣出,造成了經濟損失14萬,應當由京天利公司及原董事長賠償。
對此,被告方強調京天利公司未披露關聯(lián)事項不構成重大事件,不屬于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虛假陳述,無需向原告做任何賠償,“京天利公司對上海公司的收購行為是否屬于關聯(lián)交易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沒有影響,未履行關聯(lián)交易的程序,未實質損害京天利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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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強調,本案揭露日應為2015年5月18日即媒體首次報道之日,而非陳某主張的2015年6月23日。陳某主張的買入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日為2015年6月3日,于揭露日之后買入,其主張的損害結果與京天利公司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陳先生所主張索賠損失區(qū)間2015年6月23日至7月8日,中國股票市場發(fā)生了整體急速下跌情況。
被代指出,在2015年的6月至7月期間,中國股市發(fā)生了由共同因素導致的風險,這種風險極為廣泛,是個別公司和行業(yè)所不能控制的,投資人亦無法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異常波動三大主因有宏觀方面、市場方面、也有社會輿論方面,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證監(jiān)會的去杠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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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中,原告提交了15份證據,京天利公司提交了20份證據。庭審過程中合議庭要求各方圍繞五方面焦點展開辯論:一、京天利公司虛假陳述所涉內容是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二、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如何確定;三、京天利公司的虛假陳述與陳某主張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因果關系;四、陳某所主張的經濟損失應如何計算;五、錢某是否應對陳某主張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庭審持續(xù)了2個小時,法院將擇日宣判。
雖然案件還沒有宣判,但是有一個現(xiàn)象值得商榷。若原告股民陳某敗訴,則他絲毫得不到賠償;若勝訴,上市公司付出民事責任支付賠償是最好的結果嗎?眾所周知,上市公司的財產本身就是股東財產,由此上市公司支付賠償,相當于投資者自己也需要承擔一部分;另外,像陳某這樣的投資者可能已經拋售離場、不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上市公司進行賠償?shù)脑挼扔谧尯髞碣I入的散戶賠償一部分錢。
可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若由上市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尤其是對于中小投資者持股比例較高的上市公司,基本等于股民賠自己,并未實現(xiàn)真正的賠償功能。因此,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必須追究落實到個人,這有利于遏制違法主體借上市公司的法人人格進行虛假披露、從而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的行為,有利于真正實現(xiàn)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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